場地租借辦法
場地租借辦法
國立中正大學清江進修推廣暨數位學習中心
場地設備管理要點暨收費標準
100年6月20日第369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0年10月24日第37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6月28日第48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1月6日第52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1月5日第53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有效使用清江進修推廣暨數位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空間及設備,並管理及維護本中心空間,特依據本校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訂定本管理要點暨場地收費標準。
二、本中心所屬空間及設備以辦理推廣教育課程及數位學習課程錄製為主要用途,於各空間之固有設備為範圍,對外開放申請。同時段數借用單位之核准及處理順序如下:
(一)本校推廣教育及數位學習課程。
(二)本校校務行政相關活動。
(三)外界與本校相關單位合作辦理之活動。
(四)其他相關之教育及推廣活動。
三、本中心空間借用單位,校內為行政單位、學術單位、教職員工生所屬社團、校友團體及其他與本校簽訂有伙伴關係合約之單位。校外單位可為個人或須為經政府立案並領有核准文件之單位、團體、機構或企業,且經本中心審核通過。
四、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前十四日(含)填具申請單,檢附申請單及活動相關文件(如:企劃書、宣傳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中心辦理借用申請手續,經本中心核准並於借用日七日前繳清費用後,始得借用;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借用之權利。
五、收費規定(收費計價標準如附表一):
(一)場地使用費以每二小時為一時段計價,全日依借用單位之需求,彈性調整租借時段。
(二)校外單位借用場地辦理收費活動時,應繳納全額場地使用費。
(三)校內單位借用場地辦理對外收費或接受校外機關團體補助經費辦理之活動時,可酌減收費,但仍應於活動辦理前繳納八成以上之場地使用費。
(四)校內單位辦理之活動無收費且無其他經費補助者,得依下列情形收費:
- 自行辦理者,酌收環境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百分之十)。
- 與校外相關單位合辦活動者,應繳納二分之一場地使用費。
(五)攝影工作室配置相關設備器材,校內教師借用仍應繳納二分之一場地使用費,以作為場地設備維護之用,借用攝影工作室加收工讀生服務費,依勞基法規定時薪收費。
(六)借用優惠原則如下:
- 一週內租借四個時段(含)以上或場地使用費總計八千元以上,並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場地費用九折。
- 一個月內租借十六個時段(含)以上或場地使用費總計三萬二千元以上,並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場地費用八折。
- 一年內租借一百六十個時段(含)以上或場地使用費總計三十二萬元以上,並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場地費用七折。
- 特殊情況者,由雙方比照市價,議訂收費標準或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簽奉核准後辦理借用。
(七)逾時使用場地者,每逾一小時加收每場次場地費用五成,超過三十分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未繳交加收金額者,本校場地得不再提供申借單位使用。
(八)國定例假日(含星期六、星期日)時段場地費收費標準加收百分之十計費。
(九)戶外 LED 電視牆託播管理細則另訂之。
六、借用單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一週前(含例假日)通知本中心並辦妥取消借用申請或是改期借用申請;若已完成繳費者須於一週前辦理取消申請,並得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二分之一的場地費。未於五日前完成前述作業者,所繳場地費用款項概不退還。其餘退費條件如下:
-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借用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時,得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地。
- 本校如因臨時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應立即並不遲於借用日一週前通知借用單位,若借用單位無法改期或更換場地而放棄借用時,得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地費。本校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改期借用申請以一次為限,期限為改期日起三個月內為限;且改期後除非有上二款情事發生,否則所繳場地費用款項概不退還。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 政治性之學術演講、會議或相關活動。
- 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違背之虞。
-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或非法集會。
- 其活動有損本校建築物與設備之虞或已發生。
- 活動內容有損害本校建築物、設備或有損及他人安全之虞。
-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已核准者,本中心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或有違背之虞者,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
處理,已繳納之場地費用概不退還
八、借用單位若未善盡維護本校環境及設施,又不遵守本中心所訂定之各式管理細則或注意事項,嗣後將不再核准其借用申請。若有毀損公物等情事,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本中心得視現況訂定各式空間使用管理細則或注意事項(另訂之),以作為細部管理維護之依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本校場地設備管理使用暨收費辦法之規定。
十、本要點經本中心行政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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